一、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243号修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十条 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九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二十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243号修改)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自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二十条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它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尔滨海关受理);哈尔滨海关(直属海关)、哈尔滨关区各隶属海关(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五、法定办结时限:
保税物流中心(B型):无特别说明的,哈尔滨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直属海关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
保税物流中心(B型):无特别说明的,哈尔滨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直属海关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__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4)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
1.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等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物流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首次申请
保税物中心(A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申请书(见附件5)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2 | 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保税物流中心(B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申请书(见附件6)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2 |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2.延续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A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保税物流中心(A型)延期申请书(见附件5)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保税物流中心(B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期申请书(见附件6)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3.变更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A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保税物流中心(A型)变更申请书(见附件5)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2 | 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仅需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和仓储面积/容积时提供)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保税物流中心(B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2 |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3 | 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4.注销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A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见附件5)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保税物流中心(B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见附件6;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印章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到哈尔滨海关关税处办理,或通过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十三、办理流程: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
1.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2.物流中心(B型)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由直属海关受理并受海关总署委托开展审批;
(3)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并报海关总署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物流中心(B型)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4.物流中心(B型)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四、办理形式:现场或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
1.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十七、通办范围:哈尔滨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办理。
(二)现场办理:
1.保税物流中心(A型):
到主管海关现场审批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地址如下):
(1)黑河海关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中央东大街131号黑河海关办公楼。
(2)绥芬河海关地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环湖路1号。
(3)同江海关地址:黑龙江省同江市大直街66号。
(4)牡丹江海关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卧龙街5号。
(5)东宁海关地址:黑龙江省东宁市中华路30号。
(6)齐齐哈尔海关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80号。
(7)大庆海关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区东风新村东风路23号。
(8)密山海关地址:黑龙江省密山市永固路273号。
(9)抚远海关地址: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黄河路中段。
(10)漠河海关地址: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中华路1号。
(11)萝北海关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景观路中段。
(12)饶河海关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迎春街10号。
(13)佳木斯海关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532号。
(14)逊克海关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通江路2号。
(15)虎林海关地址:黑龙江省虎林市解放西街371号。
(16)嘉荫海关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松韵城南侧
(17)鹤岗海关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8号。
(18)绥化海关地址:北林区康庄路58号市委党校。
(19)冰城海关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1路328号
(20)太平机场海关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中心路1号。
2.保税物流中心(B型):
到哈尔滨海关关税处办理(地址:哈尔滨市嵩山路88号)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二)网上办理。
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二十三、咨询电话:拨打“0451-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拨打“0451-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2: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附件3: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