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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开展以来的报告
2008-10-10
截至08年7月,机关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有9个月的时间。9个月里,共实施政府采购合计金额592.3万元,节约率达到30.3%(仅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即节约资金计257.5万元)。其中公开招标3次,共计464.6万元,节约率33.58%;协议供货20笔,共计127.7万元,节约率15.03%。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外产品178.3万元,在询价基础上的预算执行情况为98%,且成交价均在预算范围内。按规定报审19笔,共计130.6万元,占非政府采购总额的73.2%,经过与财装、审计等部门的共同努力,所采购物品性价比均高于同期市场产品。
一、政府采购情况分析
(一)采购品目情况。
9个月来,机关服务中心采购总量770.6万元中,货物类采购额为731万元,占采购总额的94.9%;工程类采购额为4.9万元,占采购总额的0.6%;服务类采购额为34.7万元,占采购总额的 4.5%。9个月来的政府采购,没有通过公务卡的形式进行。
(二)采购方式情况。
9个月来采购额770.6万元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额为464.6万元,占采购总量的60.3%(其中已完成组织公开招标3次);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组织采购额为127.7万元,占采购总量的16.6%;采用询价方式组织采购178.3万元,占采购总量的23.1%。从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情况看,9个月来全部合同均与国内供应商签订,其中683.8万元合同与本省供应商签订,占采购总量的88.7%;另有86.8万元合同与省外供应商签订,占采购总量的11.3%。
(三)采购组织形式情况。
集中采购已逐步成为关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2008年机关经常性经费及专项经费的采购预算共计5018.8万元,其中有770.6万元是通过机关服务中心集中采购实现的,占采购总量比为15.4%(其中464.6万元为三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工程采购、水、电等日常维护经费未列入其中)。
(四)采购特点。
“民生采购”、“节能采购”、“环保采购”成为集中采购的特点。9个月里,机关服务中心不断拓宽购买服务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的范围,对办公用品、保洁用品、工程用品、花贲租摆等项目实施集中采购。自去年10月份以来,关区经过集中采购的后勤管理用品共计165.3万元,占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外产品92.67 %,已基本覆盖了机关的各个方面。9个月里,机关服务中心在委托招标书中明确规定必须将节能物品作为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对象,节能产品采购达到了139.9万元,占采购总额的18.2%(其他产品多数为国家无节能标准的产品)。9个月里,机关服务中心采购环保产品265.1万元,占采购总额的34.4%(主要为家俱类产品)。同时,机关服务中心还注重政策的变化情况.以今年4月份采购空调为例,《国机采字[2008]6号》文件公布后,我们发现协议采购目录于4月27日调整,第一时间将正在进行的空调采购内容进行了调整。6月22日,总署转发了《国机采字6号》文件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关已经按文件要求于5月份安装了空调,手续完备,安装及时。目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正逐步体现。
二、 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取得初步成效
(一)推动了采购资金的科学管理。9个月来,财装部门对机关全部采购内容和关区大项采购逐步实施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要求机关各部门采购和隶属海关单位大项采购前必须填报采购通知书,否则服务中心不执行采购,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服务中心积极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及时汇报采购执行情况,关区对采购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
(二)扩大了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9个月来,财装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单位的基础上,已修订完善了《哈尔滨海关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根据文件,关区集中采购范围涵盖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从制度上为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各部门加强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指导,有利于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重大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审计、监督和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了随意性采购现象的发生。
(三)基本确立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主导地位。9个月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采购规模为464.6万元,占采购总量的60.3%。通过制定《哈尔滨海关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采购的流程及对投诉的处理程序,使政府采购工作始终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运行。
(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取得突破。9个月来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数量为3条,实现了机关货物采购在国家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零的突破。
三、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采购单位方面。
个别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还不够完全到位。因此站在“本位”的角度来思考,认为政府采购削弱了单位的自主采购权,是对单位自行采购的不信任,从而对委托服务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二)政府采购监管和实施机构方面。
目前仍存在政府采购手续不够简便,有些流程制定不够合理,导致人为增加采购成本的情况。个别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计划性不强,对采购项目及时间,事项未作合理明确的计划安排,临时匆匆列报,造成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难,计划赶不上变化,政府采购很难形成规模效益。
(三)政府采购的法律依据方面。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新事物,环节相当复杂,涉及的范筹广泛,各职能部门之间仍缺乏有效的配合依据,很难形成封闭的链环。如何加强对分散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管、如何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配合、如何实现关区采购资源共享等问题均客观存在并迫在眉睫。这些问题有待引起各部门的进一步重视,认真研究解决,使《哈尔滨海关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能够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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