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海关关于及时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通知
2008-10-21 ()
各报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之规定,各报关单位如有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请及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不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我要评论】 |